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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与规范林城镇村级财务管理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强与规范林城镇村级财务管理的实施意见 36
各村党组织、村委会: 村级财务管理是村务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村级财务能否得到规范而有效管理,关系到村级班子的凝聚力、战斗力,关系到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我镇村级财务管理总体上是好的,但在具体的工作落实上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财务制度执行不力、村财务公开不规范等等,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党群、干群关系。为此,镇党委、政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镇实际,就进一步加强与规范村级财务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健全组织网络,明确管理人员。各村要确定村级财务管理分管领导与管理人员,充实调整村民主理财小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村廉政监督组成员,组织网络健全后,镇组织对村财务管理人员进行政策法规、业务知识培训,努力提高全镇村级财务管理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二、认真开展村级财务自查自审。按照镇党委、政府统一部署,对本村的集体资产、各类经济合同、债权债务、现金库底进行清理登记,自查自审,对清理出的问题进行汇总,逐个加予分析处理,镇村级财务中心要给予逐村指导帮助。 三、规范村级财务会审制。各村每月月末必须实行村级财务集体会审制,规范填好财务收支会审月结表,月底前随同财务发票上报镇村级财务中心。 四、加大村级财务制度执行的监管力度。由镇村级财务规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力量,加强监管。一是实行村级财务季度例会制;二是对财务公开、财务会审、现金库存情况等进行检查。 五、切实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领导。一是专门成立由镇长担任组长的镇村级财务规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二是各村两委班子自觉遵守村财务管理制度,认真听取村民对村级财务管理中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整改。尤其在对本村集体资产、经济合同、债权债务、现金库底进行清理登记、自查自审过程中,要严肃工作纪律,对存在的问题必须摸清底细,逐一分析,集体汇总讨论,提出解决办法。若发现违纪违法事例,将依法依纪进行处理。三是镇村级财务中心要切实履行对各村财务工作的指导、服务、监管,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事。 以上实施意见请各村遵照执行。 附:《林城镇关于规范村级财务管理的实施细则》 中共林城镇委员会 林城镇人民政府 2008年7月2日 主题词:加强 规范 村级财务管理 实施意见 林城镇党政人大办公室 2008年8月5日印发 共印:50份 林城镇关于规范村级财务管理的实施细则 为了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长纪发[2004]26号文件和中纪发[2006]24号文件精神,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巩固和完善我镇村级财务委托代理制,全面提高村级聚财、理财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预决算管理 1、各村每年初必须编制村本级当年财务预算方案及上年度收支决算结果,并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形成决议张榜公布,超出预算列支要附情况说明。同时报送镇村级财务中心。 2、村级1万元以上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先实行预算和招投标,工程竣工后必须进行决算,并经村两委会、村理财及监督小组人员会审通过。 3、村级财务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略有结余的原则,村级不得赤字预算。村干部报酬、通讯费、差旅费、福利费等标准必要时需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其中,招待费支出要严格按照县委、县府办发[2005]78号文件规定执行,各村招待费支出限额与村集体经济可支配资金挂钩,按累进制方法设定支出限额。即:村集体可支配资金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当年招待费不得超过村集体可支配资金的9%;10万至160万元(含160万元)之间,每增加10万元(含10万元以内的),以下降0.5的百分点累加;超过160万元以上的部分,皆以1%的比例进行累加,但招待费支出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第二条 收入管理 1、凡是村级集体经营、发包出租、上级拨款、资助捐赠、筹资收费、资产拍卖、集体借贷等各项收入必须全额进入村级财务核算。 2、村级集体在发生财务收入时,应由村报帐员及时填制“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一式三联,严禁使用外购或自制的收款收据。借贷收入必须及时报账。 3、省统一收据由村报帐员到镇村级财务中心领取,每次只能领取一本,用完后以旧换新。其他人员不得经手收款收据的领用、填制、保管和缴销。村不得用统一收据为他人代开发票。 4、村级集体资产经营的产品出售、资产发包、租赁收入指标的确定应有村两委会讨论决定,采取竞标、合同的方式进行,不得隐瞒、少收或拖欠收入。民间借贷及利息的确定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三条 货币资金管理 1、以村为单位在当地农村合作银行开设一个集体账户。各村取款必须凭镇村级财务中心开具付款凭证支取。严禁将村级集体资金公款私存或以其他名义和形式进行存款。 2、村备用金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 3、非村报帐员经手取得的村级集体收入,经手人必须在3天内将所收金额交给村报帐员。村报帐员必须将超过备用金以外的现金及时交存银行,杜绝不通过村报帐员擅自收缴坐支等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现象。 4、村集体经济所有收入与支出必须全部纳入村级财务中心核算。不得公款私存,不得挪用或私借公款,不得白条抵库,严禁私设“小金库”。私设“小金库”情节严重的,将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属贪污挪用,将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人。 5、各村取款时, 3000元以上的支取须由村审批人签字并提交取款申请; 5万元以上的支取须提供其用途清册等相关手续。否则,不得给予支取。 第四条 费用支出管理 1、村干部的报酬使用表格形式发放,支付给个人的各类误工、补助、补偿、小额劳务费、杂费等规定内的支出可以使用小额报销单和各村自制的付款凭证,除此之外的支出凭证必须取得财税部门监制的正规发票,严禁白条入账。 2、村级工程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工程结束划付款项时,须提供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决算书及验收清单,凭税务发票结算,手续不全,不得付款和入账。土地征用补偿费必须要有到户清单。 3、各村必须坚持从简、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招待费(含交际费)的开支需提供招待对象和内容,并附菜单和购货清单。 4、有关报销凭证的规定:差旅费要与伙食费、培训费分开报销,差旅费要有用车清单及车费票据,并粘贴整齐。所有支出凭证必须要素齐全、内容清楚,并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字方可入账。 第五条 开支审批 1、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村集体资金属全体村民共同所有,村干部要为全体村民掌好权、用好钱。财务审批人必须严格执行分级审批制度,审批人自己经手的开支费用由其他村主职干部审批。 2、实行村级财务会审制。每月月末必须由村两委会成员参加集体会审,对当月发生的财务收支进行集体审核,结清当月收支,确实无法结清的,注明情况。并要求各村报帐员每个月填好财务收支会审月结表,手续齐全后交村两委会及理财组长审核,签好字后随同财务发票月底前上报镇村级财务中心。 第六条 民主理财 1、各村必须建立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必须由村党组织提名推荐,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其成员应由公道正派、坚持原则、顾全大局、遵纪守法,在村民中有一定威望的党员、干部、村民代表担任,同时要有一定的财务审理的业务知识,一般为3—5人。村级领导班子及其亲属不得作为民主理财小组成员。 2、民主理财小组主要是对原始凭证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核和执行村级财会制度的审议。村民主理财每年不少于两次,每半年一次。镇村级财务中心在民主理财小组开展工作以前将涉及该村账簿、凭证、报表交给民主理财小组组长。民主理财小组对账务审核完毕后,在每本记账凭证封面上签名,并写出理财报告。民主理财中发现的问题,民主理财小组应及时向村两委会或村级财务中心提出。镇村级财务中心和村两委会必须做好耐心的解释,并对所提出问题做相应解决和改进。 3、村民主理财小组有权参与和监督村级财务预算、村干部报酬、通讯费、差旅费等补贴标准的确定、村级财务制度的制定、村级财务检查等。 第七条 财务公开 1、财务公开内容。主要是村级财务预决算、各项收入与支出、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等。财务收支一般公布到二级科目。非生产性开支中干部报酬要公布到人;专项工程款收支要单独逐笔公布。 2、财务公开形式。财务公开以村为单位在群众集聚的居住地带、群众方便阅读的地方设置公开栏或公开墙张榜公布为主,也可以利用会议或印发清单等方式进行补充。 3、财务公开时间。年初公布当年财务预算,年末公布财务决算,收支按季度公开,有条件的可以按月公开。对村民反映强烈、迫切要求公布的专项财务账目,应及时进行公布。 4、财务公开栏旁边要设意见箱,钥匙由理财小组组长保管,每月开启一次,收集到的意见或建议要及时反馈给镇村级财务中心和村两委会,镇村级财务中心协同村两委会妥善处理和解决群众所提出来的问题。 第八条 档案管理 1、镇村级财务中心对各村原始凭证、账簿、报表等财务资料实行一村一柜,单独存放。档案资料的保管要达到防火、防潮、防盗的要求。 2、镇村级财务中心对已进行账务处理的原始凭证,必须按规定及时装订,年度结束后,编册存档备查。档案保管确定专人负责,借阅必须经镇村级财务中心主任同意。 3、未移交到镇村级财务中心的村级财务档案仍由村保管,各村需建立集体资产台账,同时做好现金日记账、往来明细账、固定资产明细账以及各类经济合同的保管,做到内容齐全、归档及时、装订整齐,要明确保管人,专人专管,村主任为村级财务档案管理领导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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